刑法修正案實施後,公務員定義有重大變化。刑法修正案規定,公營事業職員與公立醫院醫師,可排除刑法貪污瀆職規範。不過,法務部政務次長李進勇今天指出,醫師若受公部門委託從事公共事務,仍適用公務員貪污罪,須依具體行為而定。
李進勇指出,依現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,公務員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,範圍非常廣泛,包括公立醫院醫師、政府股權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國營機構職員均為公務員。但刑法修正後,對公務員定義做某種程度限縮。
他表示,新法規定,依法令從事公務或受公務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才是公務員,公立醫院或公營事業機構人員若從事公權力以外行為、或私經濟領域,將排除在刑法公務員的範圍之外。
新法修正公務員定義,是依照現代社會經濟情況,公營事業機構以營利為目的,主要屬私經濟領域;醫院主要的任務是醫療行為,公、私立並無不同,新法由此認為,公營事業職員與公立醫院醫師應該排除在公務員適用範圍。
不過,外界質疑,新法實施後,公立醫院醫師收受紅包或回扣,是否無法構成刑法貪污罪的犯罪要件,總統女婿趙建銘涉嫌收受藥商回扣案情,未來若進入法院審理,不再適用刑法貪瀆罪的要件,罪刑將大為減輕。
李進勇解釋,個案必須依涉嫌人的具體行為而定,不能一概而論,無論新法或舊法,刑法貪污罪的嫌犯並不一定是公務員,只要他受公部門委託,從事公部門法定職權的事項,還是構成貪污瀆職罪責。
【聯合新聞網 記者詹建富/報導】
即將於七月一日上路的刑法修正案,首度把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排除在公務員之外,不再適用依刑法貪汙罪及瀆職罪來定罪,此舉立刻引起醫界熱烈討論,有的醫師認為這是遲來的正義,有的醫師則保留看法;但反應最激烈的則是病友團體,認為此例一開,等於鼓勵醫師可收紅包,因此強烈要求修改醫療法及醫師法,以便進一步規範醫師收受不當利益。
由於公立醫院醫師過去收受病患紅包,或接受廠商餽贈藥品回扣,都會涉及觸犯刑法有關貪汙罪和貪瀆罪嫌,而被移送法辦,例如多年前台大林姓神經外科醫師和謝姓婦產科醫師,都分別被控收受紅包,在一審被判二到四年徒刑,上訴後才獲判無罪。而台北榮總丁姓心臟內科醫師也因疑涉藥廠回扣案,除被依貪瀆罪提起公訴外,還被院方拔掉科主任一職。
不過,去年二月修正、今年七月即將生效的新刑法,則把公務員的定義重新立認定,把公立醫院單純執行醫療行為的醫師,排除在公務員之外,除非該醫師受官方委託執行公權力有關的職務,收受賄賂或回扣才適用於貪汙、瀆職罪責。
執業律師、台北市衛生局醫事懲戒委員會委員劉緒倫指出,過去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或回扣,動輒被依貪汙治罪條例來處分,刑度往往5到10年,確實非常重;但依法界見解,不論公立醫院或私立醫院的醫師,他們為病患診療其實是醫師和民眾的契約關係,與公務無關,因此,他贊同法務部修法的意旨。
不過,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、康復之友聯盟秘書長滕西華則對於新刑法表示憤怒,她強調,公立醫院醫師享有公務員工作及薪資的保障,本來就應符合各界高道德標準的期待,豈能和私立醫院醫師來比?她說,一旦對於公立醫院的醫師毫無法律的約束力,無異讓醫師原本偷偷摸摸收紅包,變成可以更為明目張膽來收。
劉緒倫表示,在新刑法上路後,短期內可能會有部分醫師把收紅包視為「外快」,但他認為,如今病患權益高張,醫師收紅包的氣氛已大減,倒不如由醫界建立內部禁止收紅包的機制。不過,滕西華則不認為單靠醫界自律能發揮效果,她要求衛生署應修改醫療法及醫師法,明確歸範醫師收受不當利益,最重應予吊銷執照。
據瞭解,包括台大、榮總等公立醫院其實也早有內規,禁止醫護人員收受紅包,台大更明確訂定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贈禮必須拒絕。一名台大醫師就表示,醫師是否收受病人的好處或餽贈,在於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,有的人連一毛錢都不取,有的醫師則要求病患把紅包轉贈到醫師個人名義下的基金會,這又如何規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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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我又不是當公務員,
幹嘛填寫那個「公務員履歷表」?
難寫死了...
可是這就表示...
沒有國民旅遊卡了唷?@@~